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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打“鬼秤”!《集貿市場計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明年3月1日起施行
  • 2024-12-26 15:46
  • 來源: 廣東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  • 發(fā)布機構: 海豐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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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修訂出臺《集貿市場計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進一步深化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,壓實集貿市場主辦方主體責任,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
  《辦法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,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:

  一、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

  《辦法》要求集市主辦者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,明確集市主辦者與經營者應當簽訂入場經營協議,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相應的違約責任。《辦法》規(guī)定集市主辦者應當配備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,并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。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紅黃牌警示制度,將經營者計量違法行為予以公示;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的經營者,可以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。《辦法》要求,集市主辦者發(fā)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的,應當予以制止,不得包庇、縱容。

  二、進一步規(guī)范經營者行為

  《辦法》要求集市經營者應當正確、規(guī)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,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。《辦法》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,規(guī)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“退一賠三”規(guī)定。

  三、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

  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;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、備案、更新,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“公平秤”等計量器具,拒不改正或者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一萬元以下罰款。經營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,處一萬元以下罰款。針對集市主辦者監(jiān)督不到位的行為,《辦法》明確集市主辦者發(fā)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,或者包庇、縱容的,處五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
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將以《辦法》出臺為契機,加大宣傳解讀力度,組織各級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加強對集貿市場計量工作的監(jiān)督管理,督促各相關方切實履行主體責任,嚴厲打擊集貿市場計量違法行為,確保集貿市場內計量準確、交易公平,堅決減少和杜絕“缺斤短兩”現象,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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